在丹麦,专利制度非常完善,其保护非常全面。其法律体系包括:《雇员发明法》、《实用新型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秘密专利法》。丹麦知识产权法中绝大部分都与欧洲知识产权法相同。
保护的对象为保护的对象为利用自然规则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保护期限为20年。
丹麦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与中国类似,都需要对申请精心早期公开及实质审查。
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日之后的6-10个月内出具审查报告,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回复审查报告。符合规定之后则进行新颖性检索和实质审查。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之后进行实质审查,当申请符合所有要求时,授予专利权。
丹麦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范围上与我国相似,只能授予产品和设备,不能授予方法和应用。丹麦的实用新型适用于格陵兰岛,但不适用于法罗群岛。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除非应申请人要求,可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通过后即颁发实用新型证书。
在丹麦取得工业设计的程序很简单。必须向丹麦专利商标局提起申请,如果申请人定居在欧盟国家,可以由本人申请,如果不是,则可以通过当地的代理申请。
申请必须包含申请人信息,申请的工业设计的图片和可能存在的优先权信息。工业设计的图片可以是绘画、照片、计算机制作的图片或其他展示方法。
申请提交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提出要求,可以进行新颖性检索,但是该项不是申请流程中自动带有的一部分。
如果形式审查合格,工业设计将会进入公示期供他人提出异议。异议期为两个月,过期之后即作最终登记。
我国向丹麦申请专利的途径分为以下三类途径,共5种方式:
我国向丹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途径为巴黎公约途径。
我国向丹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途径分为两类,共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