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国外优先权。满足下面几个条件后,即可获得优先权:
1、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2、在先申请应当是首次申请,即是在外国的第一次申请,且应当是一个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日的正规申请。
3、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一致。需注意的是,主题一致并不代表专利申请的类型不能改变,相反,发明专利申请的在先申请既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又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反之亦然。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最早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在满足上面4个条件后,需要办理下面的手续,才能获得国外优先权。
1、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要求优先权声明应在提出在后申请时在请求书中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人在声明中应注明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该声明不可在申请后补充提出。
2、缴纳优先权要求费。优先权要求费应当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同申请费缴纳的期限一致。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该费用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需注意的是,虽然申请费和优先权费的缴纳期限是一致的,但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的不同日期分别缴纳。
3、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应当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在先申请副本用于专利局对优先权进行核实,例如确定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所要求的是否为部分优先权等,因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包括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发明创造名称、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等事项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等内容。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为了方便申请人,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由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已经保存在某一件专利申请文档中,申请人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中文题录译文。但为了使审查员能迅速找到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中文题录译文中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文档的申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