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以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务社会,促进国家发展为宗旨。
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大学为确保学生学习效果,并建立学生行为规范,应订定学则及奖惩规定,并报教育部备查。
大学为增进教育效果,应由经选举产生之学生代表出席与其学业、生活及订定奖惩有关规章之会议。
大学应辅导学生成立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之学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以增进学生在校学习效果及自治能力。
学生为前项学生会当然会员,学生会得向会员收取会费;学校应依学生会请求,代收会费。
大学应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受理学生、学生会及其他相关学生自治组织不服学校之惩处、行政处分或其他措施及决议之事件,以保障学生权益。
前四项之办法,于各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