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见日光之下,在审判之处有奸恶,在公义之处也有奸恶。我心里说,神必审判义人和恶人;因为在那里,各样事务,一切工作,都有定时。”(传三16-17)
第16节经文,说明日光之下传道者所见的一件事,就是“在审判之处有奸恶,在公义之处也有奸恶”。原文“地方”(מקום)出现两次,和合本将之翻译为“之处”(同样两次);而原文两个“在那里”(שמה),和合本则只翻译了一个。这两个“地方”及“在那里”的描述,均强调了地方的观念,说明本来应该要有公义及公平审判的地方,反而出现奸恶,这是一种日光之下的现象,是人类历史中常见的情况,说明社会不公常常出现。
然而,传道者所提供的出路,并不如先知一样批判及呼吁悔改,而是用“定时”来处理。就算在公义的地方有奸恶,这一切都有它的“定时”,最终都是虚空。第17节也是用了“在那里”来对应第16节的“地方”及“在那里”,说明神必定有一天驾临不公义的审判之地,为这些奸恶来个“定时”。既然这是日光之下的“定时”,那就不需要等到终末大审判之时,也能在日光之下的现实中找到“定时”的审判了。
这“定时”的审判,为我们带来什么智慧呢?由于在审判之地及公义之处的奸恶是有“定时”,那么,就算我们在当下未能立即处理眼前的不公义,也能认定一切奸恶都有它的界限,都不能存到永远。“定时”的真实,比当下的不公义更真实,这样的认知叫我们活得有盼望,也有存在的理由──明白不公义并非压倒性,将来必因“定时”把这一切的奸恶化为乌有。
第17节经文指出,神必会审判恶人与义人;从其他经文我们可知,恶人受审判的结果就是刑罚,义人受审判的结果就是赏赐。传道书没有否定赏善罚恶的因果报应,只是在神审判的日子还未来到之前,人在当下存活的盼望就是“定时”,叫我们的人生能持定真理,以神的善为善,以神的恶为恶。
有时面对不公义,等日子过去也是一种智慧。
(作者为建道神学院滕近辉教席副教授/圣经研究部主任/《尔道自建》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