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现在叫你去捉拿一只猪去法庭,你可能会怀疑自己听错。不过原来在以前,猪只真的需要上庭。

法律是为人而设,所以动物会犯法真的不出奇,因为它们根本就不明白什么是法律。

在十三至十八世纪中,猪只是法庭的常客,马、牛、老鼠等亦会在审判中出现。例如一只鸡曾经在十三世纪因为非自然产卵而被监禁;在十七世纪,一只山羊曾经因为“犯法”而流放至西伯利亚。

各式各样的动物指控,偷窃、刑事毁坏,以致谋杀都有,而且审判时亦会出现证人或者有所属的代表律师,绝非儿嬉。

直至十八世纪,这种审判制度才被正式废除,而Evans EP在19世纪所写的书籍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Capital Punishment of Animals亦记载了不少动物审判的案例,当中包括对它们的处罚,犯罪描述等等的内容,不知当今的法院会不会用来做参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