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员或进用、运用之其他人员,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学校应予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

一、有性侵害行为,或有情节重大之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二、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非属情节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并经审酌案件情节,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

有前项第一款情事者,各级学校均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已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者,学校应予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有前项第二款情事者,于该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期间,亦同。

非属依第一项规定予以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之人员,有性侵害行为或有情节重大之性骚扰、性霸凌、违反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行为,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查证属实者,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已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者,学校应予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非属情节重大之性骚扰、性霸凌、违反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行为,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查证属实并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者,于该议决期间,亦同。

有前三项情事者,各级主管机关及各级学校应办理通报、资讯之搜集及查询。

学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员或进用、运用其他人员前,应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规定,查询其有无性侵害之犯罪纪录,及依第七项所定办法查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违反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行为;已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者,应定期查询。

各级主管机关协助学校办理前项查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机关建立之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或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受行政处罚者之数据库。

前三项之通报、资讯之搜集、查询、处理、利用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人员适用教师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公务人员相关法律或陆海空军相关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职、撤职、停职或退伍,依各该法律规定办理,并适用第四项至前项规定;其未解聘、免职、撤职或退伍者,应调离学校现职。

前项以外人员,涉有第一项或第三项情形,于调查期间,学校或主管机关应经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决议令其暂时停职;停职原因消灭后复职者,其未发给之薪资应依相关规定予以补发。

对他人为性骚扰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