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教育部“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外国侨民学校、实验教育机构、团体及教保服务机构之教职员工生,非经专案许可,应暂时停止出国(境)”公告,所订得专案向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之基准。

除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外,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外国侨民学校、实验教育机构、团体及教保服务机构之教职员工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国(境):

(一) 参加政府遴选出国进行之教学研究,经报教育部或直辖市、县(市)政府专案许可。

(二) 代表国家出国参加国际竞赛,经报教育部专案许可。

(三) 通过公费留学考试,须出国就读,经报教育部专案许可。

(四) 因公务或业务特殊需求,需参与国际事务,无法透过视讯会议处理,经报教育部或直辖市、县(市)政府专案许可。

(五) 因国(境)外亲属有特殊情形,须出国(境)处理,或其他基于人道考量或重大权益保护必要之情形,经报教育部专案许可。

(六) 前五款以外,其他基于公益而有必要之情形,经报教育部专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