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保存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者,保存十五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者,保存十年。

四、一年未满有期刑或拘役者,保存五年。

前项期限,自释放或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监狱,对于其身份簿之保存,酌予延长第一项规定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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