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职校院专业科目或技术科目之教师,应具备一年以上与任教领域相关之业界实务工作经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在职之专任合格教师。

二、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技术型高级中等学校、普通型高级中等学校附设专业群科、综合型高级中等学校专门学程各该类科合格教师证书,应聘高级中等学校专业科目或技术科目之专任合格教师。

前项与任教领域相关之业界实务工作经验之认定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高级中等学校于聘任专业科目或技术科目之专任合格教师时,应优先聘任具备一年以上与任教领域相关之业界实务工作经验者及第一项第一款者,并于有缺额时,始得聘任第一项第二款之未具一年以上工作经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