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今(24日)表示,电商平台淘宝台湾因未依陆资来台投资相关规定申请许可,已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第73条第1项规定,经济部依同条例第93条之1第1项处新台币41万元罚锾,并限期于6个月内撤回投资或改正。
经济部表示,英商克雷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商克雷达)于108年7月4日以新台币10万元在台设立分公司,嗣后于108年10月间增加营运资金至新台币2010万元,并以“淘宝台湾”名义经营电商平台,但经济部调查后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对英商克雷达具有控制能力,已属“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所称之投资人,该公司未依陆资来台投资相关规定申请许可。
经济部说明,阿里巴巴集团透过新加坡子公司持有英商克雷达28.77%股权,虽未逾陆资许可办法之30%持股认定标准,但经调查发现,依法令或契约约定,阿里巴巴集团可操控英商克雷达之营运方针,认定对其具有控制能力,列出三大理由详述:
第一,克雷达共计3名股东,分为A股及B股,阿里巴巴为B股唯一股东,并在董事会中担任B股唯一一席董事。依照克雷达公司章程,股东会法定出席人数为至少2名,其中应至少有1名持有A股股东、一名持有B股股东出席;董事会法定出席人数为2名,其中应至少有一名A股代表董事、一名B股代表董事。换言之,若阿里巴巴缺席会议,股东会、董事会就无法召开,意即阿里巴巴对克雷达股东会或董事会议案具备否决权。
第二,阿里巴巴授权克雷达在台营运“淘宝台湾”,包括商标、域名及平台IT系统维护及技术支援,每季向克雷达在台分公司收取权利金、技术服务费用,加上“淘宝台湾”网络相关服务器或交据器等设备向“淘宝香港”承租,显见营运高度仰赖阿里巴巴。
第三,依“淘宝台湾”登入之页面显示,会员之注册需同意“淘宝台湾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而该“淘宝台湾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却是连结至阿里巴巴集团之“淘宝全球平台服务协议及隐私权政策”,台湾会员如同意上开隐私政策,可授权阿里巴巴集团使用用户之个人资料、摄影机等权限,且会员交易资料回传至位于中国的阿里巴巴集团服务器中,可能有资安风险。
经济部指出,以上足见阿里巴巴集团可借此操控英商克雷达之营运方针,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所称之“具有控制能力”,应依两岸条例第73条第1项规定事前向本部申请许可,但该公司未依前述规定申请许可,本部爰依同条例第93条之1第1项处新台币41万元罚锾,并限期于6个月内撤回投资或改正。
而对于后续店家及消费者权益部分,经济部表示,英商克雷达应于该期间内依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妥善处理可能衍生之交易争议,以确保国内使用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