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环保部制定并于2012年10月10日发布了第22号令《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企业,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活动的企业,自2013年3月1日起需申请办理对应的环境管理登记,并履行相关登记义务。

生产使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化学品的企业,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2)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制品,例如,含有危险化学品的油漆、涂料、油墨、胶黏剂等。

其中,对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并在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环保主管部门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活动适用于《办法》。《办法》同样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

(3)根据企业涉及的每种产品或原辅料中某种危险化学品的含量进行折算,企业任何一种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100公斤,或任何一种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1吨的,均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注意:中间产品不做重复计算。即,对于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某种危险化学品用作另一个产品的原辅料时,该用量不再计算在内,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量和外购量进行加和作为企业该危险化学品的总量。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主体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实际产业活动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2016年3约1日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生产使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生产使用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提交。

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环保主管部门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

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事先向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简称MEP-SCC)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信息登记、材料采集、现场勘查以及周边环境状况调研;

登记后续维护服务(如:年度告报、登记证更新和期满换证等)。

境外出口商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办理;

国内进口商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单办理;

国内出口商申请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单办理。

化学品登记中心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升级改造,探索危险化学品“一企一品一码”

中国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需及时审查产品登记情况 注意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