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转教育部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课程审议会(以下简称课审会)非政府代表委员(不含学生代表委员)遴选作业一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一、 依据教育部111年3月24日台教授国部字第1110031861号函办理。

二、 旨案依据高级中等教育法第43条之1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课程审议会组成及运作办法第4条规定办理。

(一) 委员类型:包括“国民小学、国民中学、普通型与单科型高级中等学校及技术型与综合型高级中等学校等教育阶段”及“特殊教育、体育、艺术才能及其他特别类型教育”共2类课程、教学或评量之专家学者。

(二) 课审会审议大会委员任期4年,任满得连任。

1、 课程纲要总纲、各领域、科目、群科课程纲要之审议。

(四) 为使课程纲要审议过程公开透明,课审会所召开之会议,将作成会议纪录及委员发言摘要,并同委员姓名公开。

(五) 另课审会审议大会委员具非政府代表身份之委员候选人,将依高级中等教育法第43条之1规定,由行政院提名后,提交课审会委员审查会以过半数同意,再送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

四、 请于111年4月30日(星期六)前上网提供参考名单;推荐课审会委员参考名单前,请先征询受推荐者担任课审会委员之意愿, 并确认其同意配合公开姓名及发言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