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含退休);?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国企改革等原因脱离关系的职工);?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养老金的职工。

1、指夫妻双方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3、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

4、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第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第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第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算,每年发放一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

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核。3.乡(镇)级初核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2020年江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可别错过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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