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违反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者,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雇主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后段、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有前二项规定行为之一者,应公布其姓名或名称、负责人姓名,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

雇主对求职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考绩或升迁等,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但工作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者,不在此限。

雇主为受雇者举办或提供教育、训练或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雇主为受雇者举办或提供各项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雇主对受雇者薪资之给付,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其工作或价值相同者,应给付同等薪资。但基于年资、奖惩、绩效或其他非因性别或性倾向因素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雇者薪资之方式,规避前项之规定。

雇主对受雇者之退休、资遣、离职及解雇,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工作规则、劳动契约或团体协约,不得规定或事先约定受雇者有结婚、怀孕、分娩或育儿之情事时,应行离职或留职停薪;亦不得以其为解雇之理由。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其规定或约定无效;劳动契约之终止不生效力。

雇主应防治性骚扰行为之发生。其雇用受雇者三十人以上者,应订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并在工作场所公开揭示。

雇主于知悉前条性骚扰之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

第一项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之相关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