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或负责人为财团法人之营利事业,得否捐赠政治献金。
查政治献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7条第1项序文规定,得捐赠政治献金者,以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为限。依上开规定,营利事业本即属得捐赠政治献金之主体。惟查同条项第7款至第9款规定,主要成员为外国人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不得为政治献金之捐赠。上开所称主要成员,同法条第3项并有明文,包括担任本国法人之董事长职务;占本国法人之董事、监察人、执行业务等各项职务总名额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爰此,营利事业之代表人或负责人为财团法人者,该财团法人及其组成成员如未有上开规定所列主要成员之情形,该营利事业自得为政治献金之捐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