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金
代表人或负责人为财团法人之营利事业,得否捐赠政治献金
代表人或负责人为财团法人之营利事业,得否捐赠政治献金。 查政治献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7条第1项序文规定,得捐赠政治献金者,以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为限。依上开规定,营利事业本即属得捐赠政治献金之主体
按政治献金法第11条规定,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期间
按政治献金法第11条规定,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期间,系依选举种类,分别自各该公职任期届满前1年、10个月、8个月、4个月不等,至次届选举投票日前一日止;同法第10条规定,拟参选人应于金融机构或邮局开立专户,并载明金融机构或邮局名称、地址、账号及户名,报受理申报机关许可后,始得收受政治献金;同法第21条规定,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之用途,以第18条第3项第2款所列项目为限,并不得从事营利行为。次查同法第19条第1项第2款规定,拟参选人应于选举投票日后2个月内,向受理申报机关申报会计报告书。至于拟参选人得支用政治献金期间,政治献金法并未有明文规定,惟为利政治献金实务申报作业之运作,拟参选人得支用政治献金法期间,参酌监察院所定“拟参选人填写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注意事项”第13点规定,应界定为“自专户许可日起至投票日后30日内;惟专户许可前已先为候选人登记者,始日自选举公告日起算”
a参加立法委员选举,并经本院许可设立政治献金专户在案
A参加立法委员选举,并经本院许可设立政治献金专户在案。B为A二等亲以内之亲属,非本法所定得收受政治献金者,本院于B私人账户查获○○○等人捐赠予A拟参选人共计新台币70万元政治献金,违反政治献金法第5条规定,依同法第27条第2、3项规定按其收受金额处3倍之罚锾,处新台币210万元,并没入违法收受之政治献金新台币70万元。 政治献金法案例(第11条第1项) A参加立法委员选举,经本院许可设立政治献金专户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