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专科以上学校学杂费收取办法”第2条所定学杂费之用途,分为下列二类:

A、学费:指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用以支付学校教学、训辅、研究、人事所需之费用。

B、杂费:指与教学活动间接相关,用以支付学校行政、业务、实验、基本设备使用费所需之费用。

学校得以学分费、学分学杂费或学杂费基数等项目核算前项之学杂费。

本校自97学年度起配合政府政策迄今皆未调整学杂费,107学年度学杂费收入为837030885元,教学、研究及训辅支出为829873281元(占学杂费收入99.14%),学杂费收入足以支应上述与学生直接相关成本;如纳入奖助学金支出73840901元(占学杂费收入8.82%),行政管理支出260437679元(占学杂费收入31.11%)时,则学杂费收入不足以支应上述三项支出之合计数。

为避免出现财务缺口,本校竭力争取政府补助及向民间募款,并积极寻求产学合作及推广教育等项收入来源,以维持教学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