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

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