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所指定之价额卖出,或以高于委托人所指定之价额买入者,应补偿其差额。
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应依委任人之指示,并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并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许变更其指示者,不得变更委任人之指示。
行纪,除本节有规定者外,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所指定之价额卖出,或以低于委托人所指定之价额买入者,其利益均归属于委托人。
称承揽运送人者,谓以自己之名义,为他人之计算,使运送人运送物品而受报酬为营业之人。
承揽运送,除本节有规定外,准用关于行纪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