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条第四项扣缴之保证金,由移民署缴交国库。
经扣缴保证金之医疗机构,如保证金余额已不足前条第三项数额时,由移民署通知于一个月内补足之。
医疗机构所缴保证金经全数扣缴,或未依前项规定补足者,其所代申请之大陆地区人民入境后如有逾期停留或未依规定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服务之情形,主管机关应依前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为不予受理服务之处分。
医疗机构经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停止其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服务者,其所缴保证金余额,得于公告停止日二个月内申请移民署发还;届满未申请者,由移民署主动通知其申请发还。
医疗机构依前条代为申请之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有逾期停留者,应于该大陆地区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内协寻;届协寻期仍未归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其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服务一个月。第一次逾期停留如同时有二人以上者,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不予受理医疗机构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服务一个月;最近一年内累计逾期停留达十人以上,自第十一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不予受理二个月。
医疗机构所代申请之大陆地区人民入境后未依规定前往该医疗机构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服务者,每违反规定一人,由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其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服务一个月。
医疗机构为办理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服务,得向移民署缴纳新台币一百万元保证金。
医疗机构于所代申请之大陆地区人民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前,已依前项缴纳保证金者,自大陆地区人民逾期停留第二人起或违反第二项规定,每一人扣缴保证金新台币十万元;对于最近一年内累计逾期停留达十人以上之情形者,自第十一人起,每一人扣缴保证金新台币二十万元,不适用第一项或第二项不予受理服务之规定。
医疗机构所代申请之大陆地区人民入境后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且情节重大者,主管机关得不予受理其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服务一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