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如经上所记…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这是直接引自诗篇五一4的希腊文七十士译本,所以与译自希伯来文的和合本“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有所出入。但是七十士译本这句话的希腊文也可解读为:“祢在审判有争议时必让对方无话可说(败诉)”(这种比方在旧约中常见,参弥迦六1),这样的说法放在诗五一篇其实并不违和,所以并非七十士译本错译,亦不是保罗引用经文时有误。

⑵“照着人的常话说”:5、7、8节都是“毁谤我们的人”之论点,基本上是要争辩:若透过人的虚谎不义反而彰显出神的公义真实,那么不义也算有其价值,既然如此,神的降怒反而没道理了。罗六1、15也是相同的逻辑,这些都是诡辩,愈发显出人的虚谎;撒旦的欺骗都有类似之特征,就是扭曲真理以遂行己欲,所以说:“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㈠神的选民身上肩负特别的托付(三1~3)

—犹太人所领受的托付是把神的话活出来(三2)

—犹太人未忠于所托但不因此废掉神的约(三3)

—人无法像神一般真实:言行的全然一致(三4)

—但人的不完全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三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