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111.12.14 修正之全文 91 条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条第 3、4 款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后二年施行。
严重病人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经专科医师诊断有全日住院治疗之必要者,保护人应协助其前往精神医疗机构办理住院。
前项严重病人拒绝接受全日住院治疗者,地方主管机关得指定精神医疗机构予以紧急安置,并交由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机关指定之专科医师实施强制鉴定。但于离岛或偏远地区,得仅由一位专科医师实施。
前项强制鉴定,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紧急或特殊情形时,得以声音及影像相互传送之设备为之。
第二项强制鉴定结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疗必要,经询问严重病人意见,其拒绝接受或无法表达时,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应即填具强制住院基本资料表及通报表,并检附严重病人与其保护人之意见及相关诊断证明文件,向法院声请裁定强制住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