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2〕125号)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加强免税出口和境外生产卷烟监管的规定的通知(国烟专〔2018〕128号)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贸易免税出口卷烟和境外生产卷烟经营业务,防止违法违规卷烟回流,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免税出口和境外生产卷烟监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调整雪茄、卷烟等部分烟制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烟制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国务院批准修改后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