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业务规则或营业细则应订定事项)

证券交易所除分别订定各项准则外,应于其业务规则或营业细则中,将有关左列各款事项 详细订定之: 一、有价证券之上市。 二、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之使用。 三、证券经纪商或证券自营商之买卖受托。 四、市场集会之开闭与停止。 五、买卖种类。 六、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商间进行买卖有价证券之程序,及买卖契约成立之方法。 七、买卖单位。 八、价格升降单位及幅度。 九、结算及交割日期与方法。 十、买卖有价证券之委托数量、价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资讯之即时揭露。 十一、其他有关买卖之事项。 前项各款之订定,不得违反法令之规定;其有关证券商利益事项,并应先征询证券商同业 公会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