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杨先生询问,他想将名下房产卖给弟弟,办理不动产移转登记前,是否要先办理赠与税申报?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6款规定,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之买卖应以赠与论,但能提出已支付价款之确实证明,且该已支付之价款非由出卖人贷与或提供担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这项规定的主要目的系为防杜亲属间以虚构买卖方式逃避赠与税,故即使双方在私法上有买卖约定,但在税法上仍被推定为“财产赠与”行为,除非当事人能提出收付价款的确实证明。
该局说明,因杨先生与其弟为二亲等内之亲属关系,双方财产买卖除提供买卖契约书外,仍须检附收付价款证明文件,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经审核买卖行为确属事实后,国税局会核发非属赠与同意移转证明书,杨先生再至地政机关办理不动产移转登记事宜。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办理二亲等亲属间不动产买卖时,务必保留相关交易价金支付流程证明,且该支付价款不得源自出卖人贷与或提供担保向他人借得等情形,如经查获有虚伪安排非属买卖交易行为,将以赠与论课征赠与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