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邮购买卖,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十款的规定是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互联网、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交易型态。其意义说明如下:
(一)邮购买卖为新型传销术,由于邮购买卖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费者无法详细判断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费者购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为衡平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料或时间加以选择,消费者保护法特别规定为特种买卖的一种型态,予以特别的保障。 (二)邮购买卖之交易型态,是指企业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互联网、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缔结之买卖契约。
(三)邮购买卖主要是指消费者在缔约前没有检视商品的机会,就与企业经营者缔结买卖契约的情形。而与消费者缔约前已检视商品,缔约后同意企业经营者邮寄商品予消费者之一般买卖邮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