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自《民法通则》开始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重视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民法总则》虽然也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从正面对一般人格权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各项人格权内容、效力等作出规定其只是对人格权进行了初步确权并没有真正完成人格权确权的任务。为顺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适应网络时代、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类型增加规定个人信息权等权利细化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并对人格权的行使规则、利用规则、限制规则以及权利冲突规则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