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校新建一个学生综合服务楼项目,该项目位于该校区内西北角,建筑面积约8300平方米。该项目于2013年4月开始建设,2014年6月建成投运,现场检查时,无任何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15 年 9月 1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15〕16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榆环听告字〔2015〕1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