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劳务服务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处以罚款;

2、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

3、 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2. 负责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增减维护。

3. 负责派遣员工工资的发放(或委托用人单位代发)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缴。

4. 负责派遣员工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待遇的申领。

5. 负责派遣员工生育、失业保险及医疗待遇相关手续的办理。

6. 负责派遣员工个人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7. 负责派遣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

8. 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关系的建立、转移。

9. 负责劳务争议的处理。

10.负责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相关新出台政策的提供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