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点依据工会法第二十二条,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订之。

二、各会员工会应缴本会经常会费标准,依照本会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缴纳。

三、会员工会依照前条缴费标准,乘以缴费当月会员数所得金额,得分月、季、或分上、下半年缴纳,务在年度终了前,将应缴会费数缴清。

四、会员工会于年度期限内,将应缴经常会费缴清者,由本会颁发奖状奖励,其超额缴纳者,另订办法从优叙奖。

五、会员工会积欠应缴经常会费者,依本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六、为均衡会员工会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缴费未达应缴会费数之工会,将以其实际缴费数换算得出会员数,做为福利权益(如模范劳工选拔、会员暨会员子女奖学金申领等)之人数给与依据。

七、会员工会年度缴纳经常会费情形,由本会于会员代表大会时,予以公布之。

八、会员工会经常会费之征数,除本会章程及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要点办理之。

九、本会点提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