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依据《章程》有关规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理事会理事、本会系统专业协会(分会)、商会、学会选出的会员代表及未成立专业组织的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联合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4、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

5、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6、决定变更、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签名确认。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17年5月2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联合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