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条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左:

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公私机构或团体。

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乙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 九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 十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 十二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