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立宪国家即政党国家”,可谓当前宪法学上的共识。这种说法一方面强调政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显示政党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应为宪法学的核心领域。但是,一般国家宪法中,有关政党的规定都相当简略,甚至付诸阙如。而且,长久之间政党处于宪法学的“真空地带”,即使时至今日,宪法学对政党的探讨也还在起步阶段,有待努力之处极多。

事实上,政党国家的出现距今仅有百余年历史,却对宪法造成强烈冲击。无论宪法原理、统治机构或人权保障部分,皆因政党国家现象而受到挑战,有重新检讨、调整的必要。我国政党政治方兴未艾,宪法学面临同样的挑战,凡有志于宪法的研究者,当然都不能忽视此一课题。尤其,近年来陆续推动的宪改、立法及公投等事项,涉及政党议题者颇多,“政党法草案”、“政党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草案”及“党产公投”,更是直接以政党为对象,相当值得关注。

4.党产问题(含追讨党产的正当性与机制问题)

本课程以讨论为主,讲授为辅。前四周由本人针对课程内容及相关问题,做全面性的介绍及说明。此后,每周由一位同学提出书面及口头报告,一位同学担任评论,其他同学共同讨论。报告的主题,于第一周选定,只要与本课程相关者即可,不以大纲所列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