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偿借与他人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应设算租赁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未列报其所有房屋之租赁所得,经该局以该址设有营业税籍,乃参照当地一般租金及费用标准核定租赁所得,归课综合所得税。甲君不服,主张系争房屋系无偿提供其兄使用,并未收取租金为由,申请复查,并经该局复查决定以甲君之兄长确于该址经营民宿,而予以驳回。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称“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因此,甲君将房屋无偿提供予其兄长作经营民宿使用,虽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标准设算租赁收入。
该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若有将房屋借予他人供作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如果没有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偏低,稽征机关将依规定核课租赁所得,补征综合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