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透过网络认识一名男网友,两人相约吃饭,原本饭后要续摊,然女子欲先返家更衣,男子先载女子回家换装,而女子换装时将包包给对方保管,岂料,男子认为该女并非他的菜,遂趁机将其包包丢在旁边机车的置物篮上,溜之大吉,事后女子发现皮夹内少了两百元,怒告男网友侵占。男网友到案后否认拿钱,新北地检调查,女子原称皮夹内有一千五百元,后又称有一千六百元,不确定自己原有多少钱,监视器亦未录到男子有拿钱之举,无法证明其有拿两百元,遂予以不起诉处分。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之罚金,刑法第335条第1项有明文。刑法第320条第1项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罚金。为什么这个案例当中讨论的是侵占而非窃盗呢?由于女子将其包包交由男网友保管,此时包包是男网友持有,假设他真的将里面的钱拿走了,从自己持有到把它变成自己所有,此乃典型的侵占。而窃盗不难理解,如果今天他们两个去吃饭,男子趁女子去厕所之际,翻她钱包且将里面的钱拿出来,这就是窃盗而非侵占了。因此,这两条犯罪最大的差别在于窃盗罪是原本那个人还持有,你把他的持有变成自己的持有;侵占罪是原本就是你持有,但你只是持有他人之物,你把自己持有变成自己所有。

是否有人心中跟我有相同疑问,你才第一天跟网友见面竟然把包包丢给网友保管?莫非包包千斤重,上楼更衣带上自己的包包很难?各位记得,跟网友见面千万别把包包丢给人家保管,免得给自己找麻烦之余也有可怜到无辜网友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