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于民国97年5月9日(现行条文)
有效期:民国98年(2009年)2月1日(含本日)-
总统、副总统之待遇,依本条例规定行之。
一、月俸:指本条例规定依法应领取之基本给与。
二、政务加给: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职务之职责程度,另加之给与。
总统、副总统之待遇,分为月俸、政务加给,均以月计之。
总统、副总统之月俸,按下列标准支给:
一、总统之月俸,按二、七○○点计给。
二、副总统之月俸,按二、○○○点计给。
前项各款月俸点数折算俸额,由行政院定之。
总统、副总统之政务加给数额,由行政院定之。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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