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四十岁者,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
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依连署方式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应于总统、副总统选举公告发布后五日内,备具下列书件及连署保证金,联名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申请为总统、副总统选举被连署人:
二、连署保证金新台币壹佰万元整。以现金、金融机构签发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邮局之划拨支票为限。
三、每一申请人之国民身份证正本。验后当面发还。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前项申请者,并应缴验受托人之国民身份证正本及附委托书。国民身份证验后当面发还。
书件不全、不符规定或保证金不足者,中央选举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第一项第一款申请书及第二项委托书,格式如附式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