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主经过精神科医师的判断后,可能会被诊断为某些疾病。这些疾病会透过两种方式来影响案主、以及后续的治疗。

第一种方式是精神症状的直接影响。例如思觉失调症的被害妄想等。这类妄想有其生化病理基础,不容易透过咨商来改变,通常需要以抗精神病药物等生理手段来加以治疗。

第二种方式是精神症状对于案主的心理影响,这类影响非常需要咨商者加以协助。主要的原因是:案主并非被动式受到精神症状改变,相反的,他也得去认知这些精神症状,并加以学习适应的方式。就如一位思觉失调症患者,当他发生妄想时,他坚信中情局正要追杀他,当他症状缓解时,他要如何面对自己当时的这段记忆?他要如何合理化当时的所作所为?事实上,精神症状改变了案主的认知、情绪、与行为,让案主以其名义做出一些不是他本意的事情,但他又得承担这些事情的所有后果,而精神疾病本身又会减低案主的认知、思维能力,他得利用这下降的智商,来处理这些复杂的问题。我称之为“身心困境”──一种合并生理残缺与心理障碍的困境。

倘若协助者不能将案主的身心困境给标明出来,而一味归咎于精神症状,那么,不管药物怎么吃,案主的病情改善还是有限。

如何从精神症状中分辨出疾病造成的身心困境,则有待于咨商者对于疾病可能的身心影响有所认识。有个基本的概念是:越是严重的精神疾病,本身会成为越强烈的创伤事件。

在本章里,我们要讨论的是重大精神疾病本身给案主带来的身心影响。所有疾病当中,影响最大的是思觉失调症与躁郁症两者,所以我们将较为仔细的加以解说。而重郁症与焦虑症两者,则仅讨论其常见问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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