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例内容: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现为大陆委员会)91 年7 月15 日陆港字第0910012408号函略以,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港澳条例)第1 条第2 项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除本条例有明文规定者外,不适用之。”港澳条例关于香港或澳门居民得否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相关规定申领一次抚慰金,并无明文规定,相关规定亦未有所修正,故香港居民依照现行规定,应认为无法适用两岸条例第26 条之1 第3 项请领一次抚慰金之相关规定。

附注:公务人员之遗族一次抚慰金或月抚慰金,于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107 年7 月1 日施行后,依该法办理者,分别改称遗属一次金及遗属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