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预防及医疗争议处理乃是一体两面,其核心目的应在于提升病人安全,然而制度设计上必须能达到此目的。由于目前草案并非以医疗鉴定为医疗调解之先行程序,因此许多调解即使成立也不是基于对事实与责任之厘清。此种制度设计对于促进更多调解成立之目的是否有实质功能已不无疑问,更且对于搜集医疗事故之原因(系统性或个人性原因)没有助益,因此立法目的可能难以达成。本文建议应摒弃和解至上主义之思维,将医疗争议处理视为发现真相,改善医疗系统之机会,因此法案应强化评析意见之制度功能,对于系统性错误之理解范围也不应局限在医疗机构内部运作,而是整体医疗管理管制系统都应列入调查。
abstract = "医疗事故预防及医疗争议处理乃是一体两面,其核心目的应在于提升病人安全,然而制度设计上必须能达到此目的。由于目前草案并非以医疗鉴定为医疗调解之先行程序,因此许多调解即使成立也不是基于对事实与责任之厘清。此种制度设计对于促进更多调解成立之目的是否有实质功能已不无疑问,更且对于搜集医疗事故之原因(系统性或个人性原因)没有助益,因此立法目的可能难以达成。本文建议应摒弃和解至上主义之思维,将医疗争议处理视为发现真相,改善医疗系统之机会,因此法案应强化评析意见之制度功能,对于系统性错误之理解范围也不应局限在医疗机构内部运作,而是整体医疗管理管制系统都应列入调查。"
N2 - 医疗事故预防及医疗争议处理乃是一体两面,其核心目的应在于提升病人安全,然而制度设计上必须能达到此目的。由于目前草案并非以医疗鉴定为医疗调解之先行程序,因此许多调解即使成立也不是基于对事实与责任之厘清。此种制度设计对于促进更多调解成立之目的是否有实质功能已不无疑问,更且对于搜集医疗事故之原因(系统性或个人性原因)没有助益,因此立法目的可能难以达成。本文建议应摒弃和解至上主义之思维,将医疗争议处理视为发现真相,改善医疗系统之机会,因此法案应强化评析意见之制度功能,对于系统性错误之理解范围也不应局限在医疗机构内部运作,而是整体医疗管理管制系统都应列入调查。
AB - 医疗事故预防及医疗争议处理乃是一体两面,其核心目的应在于提升病人安全,然而制度设计上必须能达到此目的。由于目前草案并非以医疗鉴定为医疗调解之先行程序,因此许多调解即使成立也不是基于对事实与责任之厘清。此种制度设计对于促进更多调解成立之目的是否有实质功能已不无疑问,更且对于搜集医疗事故之原因(系统性或个人性原因)没有助益,因此立法目的可能难以达成。本文建议应摒弃和解至上主义之思维,将医疗争议处理视为发现真相,改善医疗系统之机会,因此法案应强化评析意见之制度功能,对于系统性错误之理解范围也不应局限在医疗机构内部运作,而是整体医疗管理管制系统都应列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