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防制医疗暴力,确保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之安全及保障病人就医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辖区医疗院所发生医疗法第106条第2项至同条第4项之案件或非属该类刑事案件但有重大情事须即时通报时,由各医疗院所填具通报单通报本署法警室。法警室接获通报后陈报医疗专组主任检察官或值周主任检察官,将案件分流,陈报襄阅主任检察官、检察长指派专责检察官侦办或联系辖区司法警察机关为后续处理。
三、辖区司法警察机关获报有前项之医疗暴力案件发生时,应即依据“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第5条之规定,传真通报本署或以电话联系医疗专组主任检察官或值周主任检察官为后续处理之指示。
四、前二点之通报、联系窗口:
(一)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法警室:
(二)台中市急救责任医院及辖内各医师公会、诊所协会(如医疗暴力防制要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