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孙"违犯教令"罪据载为曹魏以来旧例其法律条文现在已经失传真正开始见诸律文的是《唐律疏义》之后宋元明清的法律中一直都有规定只是在范围和量刑上略有不同而已。子孙"违犯教令"罪在明清之际有不断严格化的趋势然而在清末法律改革的时候子孙"违犯教令"罪被彻底废除了。法治的成长要从历史传统中汲取养分依血缘的尊卑长幼而制刑是错误的然而完全忽视亲情伦理的法制改革也是不适宜的。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