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家探视申请要件: 监狱行刑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项: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丧亡时,得准监狱长官核准戒护返家探视,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回监;其在外期间,予以计算刑期。

第二项: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视之必要者,经报请监督机关核准后,准用前项之规定。 ◎返家探视奔丧应备文件:

2、讣文或其他足资证明丧葬日期及地点之文件。

3、足资证明收容人与探视对象关系之户政或其他相关文件(正本;倘户籍不同址,应分别检附)。

第三项: 受刑人返家探视条件、对象、次数、期间、费用、实施方式、核准程序、审查基准、核准后之变更或取消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法务部订之。

2、医疗机构开立之最近三日内病危通知书或其他足资证明病危之文件(正本)。

◎提出申请后,经监狱长官核示,陈报法务部核准后由本所管理人员戒护返家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