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证券交易所应注意查察其会员或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之财务业务及内部稽核作业情形;发现有违反法令或不当情事者,应即为适当处置,并通知本会。
证券交易所为前项之查察时,发现其会员或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有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信用难以维持,或遇有突发事件,或内部稽核作业有重大缺失者,应即为专案检查,并予辅导。
会员或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不能履行交付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应即为专案检查,并督导代办证券商接办其交割事务。
前二项处理程序及办法,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商同业公会拟定,申报本会核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