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修正“科技部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第九点,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转知。
一、依旨揭要点第九点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规定,违反学术伦理案件经检核须处理者,交请学校或机关(构)先行查处,学校或机关(构)应依查处期限完成调查报告书送交科技部;同点第四项规定,学校或机关(构)送交科技部之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之项目,其中第五款为学校或机关(构)处分决定。因学校或机关(构)先行查处之调查结果,不构成违反学术伦理者,或送交调查报告书时,尚未作成处分决定者,均无须报送“处分决定”,爰修正第九点第四项规定,于查处结果认定违反学术伦理,且已作成处分决定者,始须报送处分决定,以资明确。
二、检附“科技部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第九点规定、修正对照表、修正后全文及发布令影本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