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依财团法人客家公共传播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设置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基金会董事及监察人,应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选:
二、曾任或现任国内外公私立大学校院助理教授或学术研 究机构助理研究员以上职务。
三、热心客家文化、教育、传播、产业等之社会人士。
监察人应有二人具有法律、会计或财务等相关经验或学识。
第三条 员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本基金会员工推举。
第四条 董事、监察人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别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董事、监察人中属同一政党之人数各不得逾董事总额四分之一,监察人总额三分之一;董事、监察人于任期内不得参与政党活动。
第五条 本基金会设董事及监察人候选人人选,依下列程序产生之:
一、由客家委员会二名及五名学者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
二、由各界推荐之董事及监察人候选人,提交审查委员会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数同意。
第六条 本基金会之董事及监察人人选,应由客家委员会检具符合本办法及其他法规所定资格之名册,报请行政院院长遴聘之,并送立法院备查。
第七条 本基金会董事、监察人任期届满或出缺补选时,依本办法规定遴聘之。
本基金会应于董事及监察人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办理改聘作业。
第八条 本基金会董事及监察人之遴选应依财团法人法、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董事监察人作业办法及行政院订定之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董事及监察人遴选事宜。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施行。
财团法人客家公共传播基金会董事监察人遴聘办法.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