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自营作业者或无一定雇主之劳工生活补贴”,

针对符合排富原则之适用对象,

即具中华民国国籍、108年度个人各类所得总额未达新台币40万8千元、

且于今(110)年4月30日已由职业工会参加劳工保险之自营作业者,

除延续去年针对月投保薪资未超过24000元(含)以下之劳工,

每人补助新台币3万元外,

扩大于月投保薪资超过24000元(即月投保薪资等级在25200元以上)之劳工,

给予每人新台币1万元之补贴。

经劳保局审核符合110年劳工生活补贴资格者,依下列方式核发:

109年曾请领本项补贴者,劳保局将依原留账户或地址迳予核发(以汇款方式者依同一账户汇入;以支票方式者寄原留地址),无需提出申请。

110年7月5日前未完成登录者将不予核发。

及各地劳工保险局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