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依前条之规定,婚约解除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前条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民法亲属编关于婚约之规定,除第九百七十三条外,于民法亲属编施行前所订之婚约亦适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于民法亲属编修正前所订之婚约并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