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
营改增后,企业取得的不动产,如果不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基本确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进项发票认证后,应该分两次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新余新闻网3月10日讯(新余日报 记者蒋文锋 通讯员易超平)记者近日从市国税部门获悉,自2012年7月在全市推行《新余市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以来,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得到了切实规范,有效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打击了虚开货运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淘汰了一批没有真实业务的货物运输企业,促进了税收收入增长,使我市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步入正常轨道,并为推进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统计,在该管理办法实施之前的2011年,我市货运发票抵扣税款月平均高达7037万元,通过开展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2013年我市货运发票抵扣的税款月均只有1857万元,月平均抵扣增值税下降5180万元,降幅高达73.61%。2012年7月~2013年12月,全市货运发票抵扣税款只有31855.52万元,与上期连续18个月(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抵扣税款105268万元)同比减少抵扣税款73412.48万元,下降比例达69.74%
纳税人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未支付货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复制链接] 问:我公司最近购进了一批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支付。请问,是否必须付款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目前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必须付款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有过相关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税发〔1995〕15号文件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运行 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的使用和管理,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第一条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运行 规范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小微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没有进项税抵扣。原因如下: 1、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