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投诉称,1、中标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所投超容量存储产品价格不合理;2、中标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所投信息安全保障终端和信息安全保障平台产品名称不同型号相同价格不同,信息安全保障平台的招标要求与该公司报价严重不符;3、中标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所投UPS维修维护的品牌型号为“国产定制”,应判定为无效投标。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